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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情领域里的知识产权研究
徐绍敏 5.23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第一项和第二项属于著作权及其著作邻接权范围;第三项和第五项属于专利权范围;第六项属于商标权范围;第七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权范围;第四项科学发现,至今为止还没有被各国承认是一项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法特征
知识产权涉及人类范围广泛的智力创造成果,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权国家享有,其他国家不一定受保护。
2,独占性或专有性。
独占性是指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拥有。
3,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过了期限,就变成公有知识,供社会共享。如我国的《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红楼梦》四大名著,根据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四大名著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由大家共享,所以国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利用原著进行再创作,可拍成电影,搬上银幕,可改编成剧本,搬上舞台,不属于侵权行为。
在知识产权中,只有商标权属于例外,虽然只有十年期限,但过了期限可以续展。
4、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是指知识产权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审批程序,确认后
才能产生权利。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产生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权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过专利和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才授予相关权利。这是因为同样的智力成果可以由不同主体同时或先后完成,但在一个国家,一项智力成果只能授予一个主体,不能同时或先后授予不同的主体。
二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指以下九类: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与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一样,具有无形财产权、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性,还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在国际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说来称之为著作权,而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之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因而,在我国著作权也称版权,著作权和版权是相同的,但法律中常常使用‘著作权’一词,但行政管理部门又称版权局。
(二)作品的具体内容
作品的种类具体包括以下九种: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指出:文字作品,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指以文字、数字和符号等手段记录著作人所创作的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著作、译著等。其范围非常广泛,数量最多,所世界各国将其列入第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文字作品大多以图书、期刊、报纸、小册子等印刷物的形式传播。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指以口头语言即兴创作的作品。(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指出: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公众集会上的演讲、学校的讲课、法庭上的辩论等。口述作品多指事先无文字稿或只有文字提纲的即兴创作,以声音或声音加手势进行传播。
3、音乐作品、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平面图或模型。包括地图、示意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实施细则第4条第11款规定:‘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如中国地图、世界地图、公路交通图、城市风景旅游图等。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不保护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
每个时期、每个国家都会规定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如我国清朝,对于一些反清复明的著作都有是违禁作品,以及一些所谓影射皇帝的作品等。清朝的文字狱,是对当时违禁作品所采取的一种十分严厉的打击手段。
现阶段,我国也规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包括三种情况,其一,违背国家法律的作品,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其二,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如各国著作权法都不保护黄色的、淫秽的书刊、报纸、电影等。其三,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许多国家对故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以及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不保护,如我国就禁止法轮功一类的书籍散布、流传。
哪些作品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出版法尚未制定实施前,1955年11月8日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对违法的图书杂志的规定详尽、全面,至今仍有权威性和适用性。决定指出下列情形的图书、杂志都是违法的:(1)反对人民民主政权,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2)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国内各民族团结的;(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4)泄露国家机密的;(5)宣传盗窃、淫秽、凶杀、纵火及其他犯罪行为,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破败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令的都是违法的。
例如,有关法轮功的作品,就属此类。
又如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4月18,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查处15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网络长篇小说的紧急通知》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的译文。
上述作品一经公布后,就应当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著作权法不宜对其保护。《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对这些作品不予保护,各国著作权法也多不予保护。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的消息。(如伊拉克总统萨达姆2003年12月日在提特里克被捕获、)这种新闻用简单显见的文字或机械地录制手段将客观现象或事实记录下来,这种信息自身要求它能迅速传播和扩散,让公众及时知悉在国内外发生重大政治或社会事件。如果给时事新闻以著作权,就会妨碍它的传播,故我国不给予著作权。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简单扼要地说就是历史纪年的方法。我国的历法有干支纪年、公元(公历)纪年、和年号纪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采用公元纪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并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世界公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暂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
三、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律赋予公民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这种权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权人身权;二是著作财产权。
(一)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它是指作者因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创作活动而体现在著作上的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的权利。它与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人身权‘公民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有相同的性质。不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除受《民法通则》的一般保护外,还受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其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或权著作权人对尚未发表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何时公之于众,或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选择发表的时间,今年、明年、或即时。作者有权选择发表的方式,是以出版、广播、表演的形式发表,还是以其他的方式发表;是以取得经济报酬的条件下发表,还是在不要报酬的条件下发表,是将其全部发表,还是发表其中部分。如果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者未发表的作品,这不但侵犯了作者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行为,而且也是侵犯了作者隐私的行为,侵权者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发表权具有下述特征:第一、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只能发表一次,不能重复多次发表,发表权一经使用就不复存在。第二、发表权要和一定的发表方式相结合才能行使,这种方式常是复制、出版、表演、展览、传播等。
2、 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示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谁是作者,谁才有权在作品上署名。署名权它体现了作品同作者的必然联系,也是公众了解作者身份的重要途径。
署名权的内容有:有决定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即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写上自己的姓名或不写上自己的姓名;有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如何署名的权利,是写上自己的真实姓名,还是用笔名、别名等。
3、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修改权
(二) 财产权
作品,是一种复杂的智力劳动产品,是人类知识的结晶,它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作品一经使用,就可以给作者或著作权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这种以其作品的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就称为著作财产权,也就是说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规定著作财产权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可以具体细分为以下几方面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 邻接权
邻接权是知识产权中与著作权相邻接的一种权利。著作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出版和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因进行传播作品的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一) 图书、报刊出版者权
图书、报刊出版者是指全国各级各类出版社和杂志社。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报刊出版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权利。
1、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重印、再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有重印、再版作品的权利。但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版式设计专有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专有权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著作权归属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即国家确认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著作权,依法予以保护期限。
著作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根据两种权利的特点,保护期有所区别。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把发表权保护期归到著作财产权同一类,对其他三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就是说,上述三种权利,保护期没有时间限制,一直受国家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不存在期限问题。如署名权,不因作者死亡,其作品就允许他人署名。
作者去世后,这3项人身权利同样存在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21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关于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规定,简单地说,叫做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过了上述期限,作品成为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利用,也不存在支付报酬的义务。例如把红楼梦改成越剧并搬上午台,把西游记拍成电视剧,任何作者或导演都有权利用原著,不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著作属于公民的合作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的保护期为,‘截止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作者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和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特殊职务作品,它们的保护其是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到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不是自然人,当然不能适用以自然人生命为基础的一般保护期,只有采用作品首次发表后若干年的方法来确定作品的保护期。适用这一保护期的作品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人身权不因期限到来而丧失。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作者身份不明指作者身份不确定,作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否在世,何时去世都得不到确定。因而这类作品的保护期上无法适用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亡后若干年的一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采用作品发表后若干年的方法来计算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第21的规定。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6、著作邻接权保护期
著作邻接权保护期是指著作邻接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
(1)书刊出版者权利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书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祯设计享有专有权利。这种权利保护期的期限为10年。
(2)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保护期
(4)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期,规定得很明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12月31日’。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关于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期,也有50年、30年、20年等几种立法例。但在保护期的起算问题上,只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从节目首次播出时起算;二是从首次播出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
八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国家在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为了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上对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作出一些限制的规定。
著作权限制的形式主要有合理施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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